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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无证采伐林木 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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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姝  发布时间:2018-05-10 09:15:08 打印 字号: | |
  进行商品交易时,我们常说付款后就可以对该商品随意处置了,但如果购买的是长在山上的林木,是否还能随意对其进行处置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吴某祥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吴某祥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其堂弟吴某明责任山上的林木后,于同年3月底至4月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陶某、吴某城、曹某砍伐其本人和吴某明位于临湘市路口铺村毛坡地段责任山上的林木,并销售给临湘市一木材加工厂老板赵某,得款14800元。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计立木蓄积46m³,折材积23m³。

  临湘法院认为,被告吴某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吴某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祥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森林法》规定,除村民伐采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之外,其他采伐林木的情况都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证件规定采伐。即使是采伐购于他人山上的林木,也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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