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某声称自己在外面承包工程,缺少流动资金,向申请人陈某借款周转。至2015年3月下旬,双方清算,周某合计共向陈某借取资金250000元。陈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至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该院判决周某偿还陈某借款250000元。周某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陈某80000元,余款一直未履行。陈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申请后,执行警务局干警多次约谈周某,希望其履行义务。周某态度多变,一开始表示一定如期归还,并写下保证书,但等实际还款日又推诿,拒不执行。后来态度极其恶劣,不接电话不参加约谈。执行警务局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经过周密部署和安排,该院执行干警于5月8日深夜成功对周某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晚上10点40分,警车已经到达拘留所门口,被执行人周某忽然意识到“要见真章”,态度产生变化,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表示想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在拘留所门口停留的警车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院秉承“案结事了”的宗旨,为了更好地实现和解协议,决定暂解除周某的拘留决定。
法官提醒: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法定义务,避免因触犯法律而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