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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并发现漏罪 男子数罪并罚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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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锋玉 王冉  发布时间:2018-05-16 10:06:45 打印 字号: | |
  湖南平江一男子凌某,2016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凌某又重蹈覆辙行诈骗,同时又发现以前还有诈骗行为。近日,被告人凌某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

  2015年11月初,被害人彭某因需要钱还债,听从其债权人罗某的提议,向投资公司贷款,彭某委托罗某全权处理。罗某找到自称是平江县某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实际只是合作关系)凌某帮忙贷款。凌某谎称,贷款下来后帮她将贷款转存到公司账上,再通过公司放款,可以降低利息,罗某信以为真并转告彭某。彭某将发放贷款的银行卡密码设置为凌某提供的数字,并将银行卡交给凌某。

  之后,彭某通过凌某向岳阳某投资公司申请贷款9万元。同年12月7日,岳阳某投资公司将88058元贷款发放到彭某的银行卡上。次日上午,凌某利用事先掌握的彭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将上述贷款中的88040元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之后通过微信转账9300元给该投资公司的欧某作为彭某贷款的中介费及第一个月的还款,另外通过转账偿还其个人债务2万元,并取出2万元港币准备去澳门。同日,彭某发现贷款被转走,立即联系凌某,但凌某已经关机失去联系,彭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凌某的家属赔偿了彭某的全部损失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而2016年11月,被告人凌某明知被害人余某不符合办理信用卡的条件,谎称自己是某投资公司的员工,能帮其伪造单位证明代办信用卡,但是要按信用额度收取6%的费用,并谎称办理的人越多,银行更容易通过、发卡更快。余某信以为真,介绍了徐某、冯某到凌某处办理信用卡。凌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劝说两人介绍更多的人办理。徐某先后介绍了余某兴等六人到凌某处办理信用卡。凌某承诺年前一定办好,并先后以要支付定金、加快办理、提升额度、已办好等名义要被害人付款,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800元。被害人付清款项后均没有收到信用卡,便找凌某催要并要求退款,凌某借故拖延,并失去联系。案发后凌某没有退还被害人的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追究刑事责任;凌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和新发现的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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