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交通肇事逃逸,换回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汨罗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AX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542KM+300M处时,其货车右前角将同向前行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不明)撞倒,造成该被害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金某某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现场,在发现被害人伤势严重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