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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法院: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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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雪情  发布时间:2018-05-16 10:12:40 打印 字号: | |
  华容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在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能,在短时间内,快速调解了华容县东山镇某村民委员会与华容县某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乡村经济发展和洞庭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3月16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容县东山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华容县某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其与该养殖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申请先予执行。

  原告原华容县塔市驿某渔场(现合并为华容县东山镇某村)与被告华容县某养殖场于2003年1月25日签订大湖养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双方已按约履行了15年。2017年11月9日,华容县人民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配方案》的通知,印发了《华容县大水面退出精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所有大水面承包业主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退出精养,全面推行生态养殖。而原、被告就解除租赁合同后的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沉塌湖处于无人经营管理状态。

  该案虽是租赁合同纠纷,但涉及当地经济发展及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后,立即裁定终止被告对沉塌湖渔场的经营权,将经营权交由原告。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东山法庭庭长黄永清多番做当事人工作,并邀请东山镇镇府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详细解读“退出大湖精养”等相关政策,阐明“人放天养”生态养殖方式对当地经济发展及洞庭湖水域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最终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处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渔场民众的充分肯定,也发挥了法院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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