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少年,很多人会想到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希望。但也有人不走正道,最终把自己送入班房。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少年结伙盗窃、寻衅滋事案件。
2017年10月8日,未满18岁的被告人单某国、吴某将被害人寻某停放在平江县迪拜网咖楼下的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骑到瓮江镇准备销售,未果后将该车藏至亲戚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退给了失主。
2017年10月4日,在平江县瓮江镇某KTV内,童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杨某因喝酒事宜发生纠纷,便打电话给贺某(另案处理)说其有朋友被人打了,贺某将情况告诉了正在附近吃夜宵的被告人单某国、单某康(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单某国伙同贺某等人来到KTV前面将被害人杨某围住,被告人单某国用拳头打了杨某后脑勺一拳,单某康、杨某峰(另案处理)等人也都一起对杨某拳打脚踢。之后,被告人单某国又朝着站在现场的单某后脑打了一拳,杨某峰等人也一起对单某进行殴打。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国、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单某国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单某国、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单某国在寻衅滋事案中亦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和作用进行处罚;被告人单某国一人犯两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单某国、吴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和吴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吴某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单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