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你们了,让你们费心了。”罗某对承办法官如是说道。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项损失的费用已支付到位。
罗某系湖南某公司的职工,2016年9月4日罗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8天,后经鉴定罗某构成九级伤残,并经人社局确认为工伤。罗某所在的湖南某公司仅支付了医药费,对于其他损失不予赔偿经过双方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湖南某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共计34672.9元。仲裁结果出来后,湖南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罗某的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及住院护理费,但是通过计算出来双方的差距并不大。于是在开完庭后,承办法官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管齐下。承办法官一边对原告解释被告的要求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无理取闹,请原告站在受伤的被告角度换位思考,理解被告的处境;一边对被告安抚情绪并分析法律方面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官多次做工作,原告对被告的伤情表示歉意及同情,被告也理解原告公司管理的难处,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工伤各项损失共计30600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积极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不断完善自身的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