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专程给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送来锦旗,感谢法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999年,该商贸公司与某大厦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商贸公司可就1320平方米位置自营或转租使用。2004年上半年,因房屋楼顶设立的广告牌位置大量渗入雨水影响商贸公司及次租用户正常经营,商贸公司以损失估算近400万为由,要求大厦方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2005年该大厦免去该商贸公司两万元的租金,且承诺2010年将屋顶的广告位转租给该商贸公司,以补偿之前的损失。
2010年6月,商贸公司依约定打算设置广告牌,却因该位置属于禁止、控制设置广告牌的区域,导致新的广告牌一直无法安装。2011年,该公司再次找到大厦方协调,要求大厦方补偿因屋顶漏水造成的损失,并与政府协调准许重新设立广告牌。由于广告牌无法设立,商贸公司自2014年开始拖欠大厦方的租金及水电费。大厦方与商贸公司相继就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整个纠纷经过起诉、上诉、发回重审后,商贸公司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由于案件涉及时间久远、争论焦点较多,合议庭的法官经过多次现场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在核实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判决大厦方赔偿该商贸公司1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