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8月16日13时许,方某酒后来到烤鸭店买烤鸭,因店老板不在,便自己动手去取,可烤鸭固定得比较紧未能取出。方某便叫对面的某卤菜店的老板陈某帮其去取,陈某不同意,方某就对陈某进行谩骂,用正在炸鸡腿的热油朝巷子内泼去,此时陈某的妻子鲁某正好路过,热油便泼到了鲁某身上,导致其左腿内侧被烫伤。随后方某拿着勺子追打陈某和鲁某。经鉴定,陈某、鲁某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自己心情不畅时要选择正确的疏解方式,切莫迁怒他人,否则将触犯法律,自尝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