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和电子产品已经深入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之中,利用微信等网络转账的人也越来越多,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
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夏某和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李某30000元,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借给李某10000元。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夏某都没有要求李某打欠条。后来,夏某多次催李某还款,李某只归还了5000元,余下的借款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后夏某为维护自身利益,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微信转账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关系、借款经过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等,可以认定李某与夏某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夏某通过转账共支付了借款40000元,李某偿还了借款5000元,还有35000元未归还。夏某虽然未出具纸质借条,但由于电子证据亦是证据,夏某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纠纷关系。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十日内归还夏某借款35000元。
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电子数据以列举的方式做了详细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视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适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微信聊天记录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如果是通过暴力、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微信聊天记录,就不具有证明效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真实性,即证明账号使用者就是举证者本人。如果该微信已通过实名认证,则能通过微信实名认证页面加以证明。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还可以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如果未实名,有两个方法可以认证身份:1、微信聊天的相对方自己承认;2、请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第三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和案件事实无关的聊天记录没有正面效力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就能成为诉讼证据适用。但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或者破坏,必要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证据加以保全,证明微信聊天的真实有效性。《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