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维修机器时左手受伤致9级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某食品公司承担其因伤受到的损失。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力促被告当场履行,主动向李某赔偿了损失。
2017年8月,平江某食品公司雇请李某到其公司做事,双方约定工钱为3000元/月。2017年10月10日上午11点半,李某跟随被告公司股东王某维修机器时,不慎致左手受伤。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和湖南湘雅二医院门诊治疗,后又转院至湖南省地矿医院住院治疗21天,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及伙食费65000元已由被告全部支付,李某出院后,被告又向李某提供了5500元现金作为生活费用。2018年2月21日,李某伤情经鉴定为左手部多发损伤,其伤残等级属9级伤残;其误工期为4个月(120天),护理期为3个月(90天),营养期为3个月(90天),后期需继续对症治疗,预计费用为3000元。李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200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后段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2897.7元。
为有效化解矛盾,促进李某快速得到赔偿,实现定纷止争,法官分别做原、被告工作,组织双方庭前调解。法官耐心析理释法,最终李某与食品公司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由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60000元,被告当场履行赔偿金,原告表示其余损失其自愿放弃,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