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朋友,交情也不错,所以就没有多想,将身份证借给他去银行办理了贷款,哪知道这个贷款得我来还呀。”日前,云溪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庭审结束后,沈先生很是无奈,亦很后悔。
原来,沈先生与刘先生是多年的朋友,在生意上也有多年的合作。2013年9月,刘先生找到沈先生以自己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希望可以用沈先生的身份证帮忙办理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刘某来承担。沈先生顾及与刘先生是朋友便答应了。
随后,刘先生拿着沈先生的身份证向银行办理了2万元的贷款,并由沈先生在贷款协议上签字画押。刘先生口头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事后刘先生并没有按期向银行返还贷款利息,于是银行将沈先生和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刘先生也出具证明,证实其为此笔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人和挪用事实。
法院认为,该笔贷款是用沈先生的身份证办理的,贷款协议的署名亦是沈先生本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沈先生承担还款义务。至于被告沈先生借款后,其款项是否给予了刘先生,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宣判,判决沈先生独自承担银行的这笔贷款债务。
法官提醒,身份证是每个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是合法的合同行为,虽然向银行所借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可能是别人,但别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义务人仍是合同的签订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切勿泄露给他人,更不能随便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以免惹上官司,损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