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疏于管教加之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少年李某在看守所度过了自己的18岁生日。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6年6月17日,李某受吴某邀集,伙同其他3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2016年6月20日,李某伙同3人邀集数人持械与人在华容县某广场打群架,致一人重伤;2017年10月23日,李某受人雇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如果李某的父母在他第一次参与打架斗殴致人轻伤后,能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对其严加管教,李某不致于马上又参与到群架当中并致人重伤。在我国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犯罪情况的轻重,可分18岁、16岁、14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希望父母们对孩子不再一味溺爱,犯小错时能正确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