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凌晨,袁某来到岳阳县汽车站附近的某饭店,见该店有窗户未关,且二楼未装修,便上到二楼后爬到未关的窗户台子上,从窗户进入该店。袁某将收银台的木板扳掉,盗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2条硬装芙蓉王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6包黄芙蓉王香烟及酒鬼酒、毛铺酒各1瓶。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80元。此外,2017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袁某以爬窗撬窗的作案手法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偷窃作案三次,盗得现金、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提醒:广大商户要提高防盗意识,下班后注意安排好人员锁好门窗,销售的物品归放在安全的位置,勿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