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7年5月到法院起诉被告刘某要求离婚,王某诉称被告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暴现象,并向法院提供了其被家暴的照片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后该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和好。2018年1月,王某因刘某调解和好后又对其家暴行为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派出所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现就王某起诉是否符合新情况新理由,法院能否受理有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分歧】
1、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刘某再次家暴,因家暴属于《婚姻法》中法定的离婚条件之一,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的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
2、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的理由即为家暴,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又再次因为同一个理由——家暴而起诉离婚,刘某家暴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的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不予受理王某的起诉。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刘某再次家暴行为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应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判不离和调好离婚案件有六个月的禁诉期具有现实意义。离婚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不同,前者的审理重点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属于亲密的人身关系,具有较大主观性和自主性,而后者如民间借贷纠纷则是财产关系,审理重点在借贷关系,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审理的特殊性。故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六个月的禁诉期,一方面既可以给双方的感情提供一段缓和期,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来法院起诉,避免如此反反复复诉讼调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可应准予离婚,王某在第一次起诉时虽然刘某有家暴行为,但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感情已和好。现刘某再次家暴的行为,固然属于实体法中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一,但王某仍应服从程序法六个月禁诉期规定。针对本案中王某权利的救济,其可通过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获得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