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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以贩养吸并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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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8-05-28 08:35: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周某系一名患有小儿麻痹症的吸毒人员,自2010年失业后,开始吸贩毒。自2010年周某虽五次被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未执行)、一次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继续以零包的方式贩卖毒品,2017年3月至8月,周某6次向他人销售毒品,销售金额420元。经查,2017年3月至7月,周某6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017年8月31日,民警到周家传唤周某到案,当场持搜查证从其身上搜查出五包冰毒疑似物和一包麻古疑似物,净重分别是8.91克和0.04克。经鉴定,五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且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搜缴到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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