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一男子李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1次、采用砸车玻璃和撬锁的破坏性手段盗窃车内财物6次,并造成3辆小车车玻璃损毁、3辆小车驾驶门锁毁坏。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1月至同年12月凌晨或晚上,李某伙同他人在湖北通城县、汨罗市、岳阳县、岳阳市区共盗窃作案7次。其中1次入户盗窃几床被单和拖鞋,6次盗窃车内手表、挎包、衣服、行车记录仪、现金1200元、钓鱼竿、充电宝、电动剃须刀、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李某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砸车后窃取财物,属破坏性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主尽量不要将车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车内勿放置贵重物品,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