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岳阳县)贩毒掺盐凑数 一男子获刑七年
分享到:
作者:焦英  发布时间:2018-05-29 08:15: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吸毒人员付某要刘某帮忙购买10克毒品,刘某花2200元从上线手中买到10克毒品后在家中出售给付某。刘某将一包用白色透明封口袋装好的冰毒拨了一点出来,用另一个白色透明封口袋装好(大约有0.1克毒品冰毒)放在口袋里。为防止付某察觉到毒品数量不够,刘某在剩下的毒品中掺入少量食盐,并将毒品分成两小包拿了出来,对付某说卖给你一包,由付某自己挑,付某将两包都买了下来。刘某就把分包好的两包毒品卖给了付某,付某支付刘某2600元。付某从刘某家出来准备开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付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0.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吸毒人员10.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在贩卖的毒品中掺的盐也一并计入其贩毒数量,导致其贩毒数量达到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量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在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