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三江镇智峰乡双桥村便民服务中心会议室,一场威严、肃穆的庭审活动准时开始了,现场人员爆满。
汨罗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三江镇智峰乡双桥村5组诉被告傅某、杨某合同纠纷一案,考虑到原告为村民小组,被告亦为该村村民,承办法官王光星决定将庭审活动办在村部。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也是为了让关心该案的该村村民了解案情,更是为了以案说法,增进广大村民对法律的认同,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被告拍卖购得原智峰村福利造纸厂的厂房、设备后,于1999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由于历史原因,该合同约定不明确,现原告认为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要求收回土地,而被告认为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且地上附着物为自己所有,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遂酿成纠纷。
庭审中,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王光星法官在主持正常庭审活动的同时,更是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详细的释明。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同组村民,庭后王光星法官在征求原、被告同意的基础上,给予了十日庭外调解的缓冲时间,便于案结事了、促进村民之间相互团结、和谐相处。
“这个庭审真的太好了,真的是长了很多知识。”村民在庭后纷纷对此次庭审表达了高度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