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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按揭买车又抵押借钱 因合同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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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略  发布时间:2018-05-30 14:25:50 打印 字号: | |
  按揭买车是时下流行的消费方式,但有人却用刚从二手车市场以分期付款方式买来的车进行再抵押贷款,骗取大量资金,最终锒铛入狱。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陈某、江某合同诈骗案,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江某商议贷款买车,先归还前几期贷款后将车子处理掉,之后的贷款就不还了。于是两被告人在二手车市场以被告人江某的名义通过武汉某融资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并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购车后,两被告人发现该车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于是两被告人以机动车登记证遗失为由,在车管所重新补办,并将按揭购买的汽车再次抵押借款3万元。6月28日,武汉某融资公司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该车已重新补办了机动车登记证,抵押手续已无法办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临湘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担保物的有效产权证明变为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江某骗取的财物,应退赔给被害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抵押物是履行民事义务的保证手段,本案被害人基于此对两被告人的信任,向被告人提供借款。而两被告人在取得借款后,提供虚假材料再次抵押借款,导致原抵押合同无法履行,使被害人保证自己权利实现的途径丧失,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且超出了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依法应追究二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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