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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华容)精神病并非“万能挡箭牌”
——华容一男子4次放火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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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01 09:21:24 打印 字号: | |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周成 刘蕾

    在不少读者朋友印象中,精神病人犯罪是免追刑责的。但记者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个法治故事说明,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可以不被追责,精神病更不是逃避法律惩处的“万能挡箭牌”。华容县一名患精神病的男子因4次放火,最近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两天4次放火

    1966年出生的严某住华容县万庾镇。2017年10月24日24时许,他来到该县治河渡镇红光居委会杨某经营的纸扎店,想进屋找水喝。进入该店后,他发现放有大量花圈及其他纸扎品,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花圈点燃,看到火越烧越大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共计6450元。    

    次日2时7分许,严某来到红光居委会王某经营的超市门前,将王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尾部油布点燃后离开现场,电动车被烧毁。经鉴定: 电动车价值3360元。    

    随后,严某来到红光居委会毛某经营的申通快递店门前,用打火机将毛某电动车顶棚油布点燃后离开现场,因有人发现,火被及时扑灭,电动车仅油布被烧毁。    

    紧接着,严某来到红光居委会刘某家门口,发现刘某的一辆“马自达”牌小汽车正停放在那里,便想将小汽车点燃。他在附近的垃圾桶内找来一些纸张放到小汽车底部,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现场。经鉴定: 被烧毁的小汽车价值91000元。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2017年10月26日,严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因严某行为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严某系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限制(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1月10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严某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严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主审法官肖树平提醒: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放火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危害到公共安全,刑法上量刑较重。因此,对严某以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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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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