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于调解成功了,我与审判长任庭长都长舒了一口气。
原告所诉合同案,标的大——1200余万元,违约责任认定难——阻工、停工的时间和原因千头万绪,示范效应强——涉案工程的其他标段“跃跃欲试”。首轮交锋就损失金额问题让双方口水殆尽,无法统一。
司法鉴定确定原告损失后,经过两次开庭、合议庭多次合议仍无法得出一致结论,案件似乎又陷入左右为难境地。在我不知所措,正打算硬着头皮以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判决的时候,任庭长提醒一句,慢点来,我们还组织双方协调一次。
这次的调解,原告与被告相向而坐,还是摆出一副各不相让的架势。原告认为自己承包该标段的工程工期长,阻工多,采取机械施工不赚反亏。被告说责任在于原告本身,合同中双方对于何种方式施工约定不明时就应该采取最为经济的方式。原告表示自己是按被告与监理公司的要求完成施工。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实……来来回回中,眼见双方分歧越来越大,气氛也越来越紧张。
此时,任庭长把被告叫到一边说:“有阻工是事实,你们公司的项目经理已经承认了。”被告闻言沉默了下来。接着又对原告说:“你与被告曾是长期合作关系,搞工程要有长远目光。”接着便让原、被告回去了。
我十分不解,原、被告的态度有所缓和,为什么不趁热打铁将案子当场调解?任庭长笑而不语。
过了两个星期,原、被告一起到法院来接受了调解。送走原、被告,我虽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但增加了之前的疑问。他说,有些案子复杂难办,就在于当事人还没有想明白,你得给他时间去想。急不得,一急就坏事了。
原来,调解难案,有时就像等待一朵花开,你浇水了,施肥了,努力了,含蕾的花终有一天会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