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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法院调解一起校园过失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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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桂芝  发布时间:2018-06-11 16:37:0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湘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前调解了一起校园过失伤害案件。学生亮亮(化名)在打乒乓球时抽球幅度过大,球拍打到了站在一旁加油的同学明明(化名),事件发生后双方家长与校方之间就赔偿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明明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在向亮亮父母和校方送达应诉材料的过程中了解到,明明和亮亮是同班同学,平时关系很好,现因双方父母在沟通赔偿事宜时出现分歧,两个小朋友也出现了一些隔阂。

  为了让明明和亮亮早日回到学习状态、早点修复友谊,承办法官逐一向双方父母及校方了解了情况,从小孩的责任意识培养和安全意识教育等层面向各方传达此次事件的妥善处理对小孩的正面作用,并将侵权责任法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对各方进行了细致的讲解。“明明在体育活动中未注意安全,致人损伤属于过失侵权,其侵权责任由明明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亮亮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围观球赛时站得过近安全意识不够也存在过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明明的责任。”“校方在学生课余活动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指导上存在不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此番讲解,明明和亮亮的父母逐渐认识到了自身应该担负的责任,校方更是表达了想借此事加强全校师生安全意识教育的想法。

  在各方对赔偿责任有所认识后,承办法官基于原告提供的损失证据只有3万余元的情况,经过与当事各方交换意见,最终达成了由亮亮父母赔偿1.5万元,由校方赔偿1万元,剩余损失原告方自行承担的调解方案。调解当天,亮亮父母和校方当场付清了赔偿款,双方家长都表达了希望两个小朋友能重归于好的想法,校方也表态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该案通过调解中的释法说理,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此案也提醒各位家长,在日常重视小孩的文化素质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小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如果发生安全事件,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不当行为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同时,校方也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己方确实存在安全教育和管理疏失的情况下应积极承担责任,避免拖延回避激化矛盾。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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