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近日,岳阳中院对一起涉资水流域岸线的不服行政处罚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单某的诉讼请求。
单某在湘阴县资水流域某河段经营了一砂石场。在未取得《湖南省港口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单某擅自架设皮带运输机使用港口岸线。湘阴县港口航务管理所发现后向单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单某未按照通知改正。经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等程序后,港口航务局对单某作出限期拆除皮带运输机并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单某不服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单某的诉讼请求。对此,单某向岳阳中院提出上诉。
岳阳中院行政庭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案件所涉的行政处罚行为中被上诉人湘阴港务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