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其仍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亦不因父母分开而消除,父母分开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共同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小孩享有探望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李某与王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开始同居,2016年6月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23日,双方非婚生育共同之女李小某,李小某出生后一直随其母亲李某及李某父母一起生活,现随李某共同生活于平江县城关镇。2018年4月,为给女儿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2000元抚养费至女儿满18周岁。
开庭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共同之女李小某的全部抚养费,不要求被告承担。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共同之女,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之间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亦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被告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关于原、被告共同之女李小某的抚养,因李小某尚未年满2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且被告未能证明原告作为李小某之母有其他法定的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故李小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自愿承担共同之女李小某的所有抚养费,不要求被告承担,予以认可。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之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仍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亦不因父母分开而消除。父母分开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共同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共同之女李小某由其母亲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承担,父亲被告对小孩有探望权,原告应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