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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岳阳楼区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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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12 09:41:26 打印 字号: | |

    “真是太感谢陈法官了,星期天我向楼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出警,让对方欠我的钱一次性还清了”。申请执行人谢某拿到全部拖欠借款时激动地说道。至此,在5月6日,一起邻里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顺利执结完毕。

    据悉, 两被告高某及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幼儿园于2013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口头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利息按月支付,如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每天按借款总额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岳阳楼区某某幼儿园亦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印章。借款到期后,被告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不予归还,经过协商,原告与被告达成延期归还协议,被告高某出具了借款延期申请书,约定借款期限延期至2016年2月17日,利息按原借款合同支付。原告自述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仅于2016年春节偿还了4000元利息。借款再次到期后,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按月支付,但没有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但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每天按借款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故对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已经支付的4000元抵扣利息)。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未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调查,被执行人高某下落不明。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该案承办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后,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园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负责人及其他股东均赶到园内与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沟通,为不影响教学秩序,园方及其他股东沟通,多方筹借款项,当即把被执行人所借欠款及利息全部代偿给了申请执行人谢某。至此,此案全部执结到位。

    许新文 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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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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