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35捆纸箱,变卖获得赃款360元,却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数千元,临湘男子汪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悔恨不已。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汪某骑三轮摩托车到临湘市桃林镇某炮厂,乘无人之机,用脚踢开该炮厂仓库大门,盗得纸箱35捆,并用三轮摩托车运至废品回收站门前。在回到该炮厂再次盗窃时,被炮厂主人李某发现后逃离现场。次日,汪某将盗得的纸箱送到废品回收站销赃,得人民币360元。经鉴定,被盗纸箱35捆,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汪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汪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