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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 被保险人意外身亡后家属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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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发达  发布时间:2018-06-14 10:42:34 打印 字号: | |
  农民购买两份保险卡,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2017年2月27日,王某甲从保险公司销售员处购买了两张保险激活卡,在网上激活后,将自己注册为被保险人。每份保险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3月2日零时至2018年3月1日24时。2017年10月6日15时左右,王某甲在拆除房屋时,从房屋上掉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1月13日,王某甲的继承人妻子方某及子女王某乙、王某丙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三原告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认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事职业对应的保险金赔偿,即2万元,于是方某及子女王某乙、王某丙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作为一般的农民来说,文化水平并不高,大多数时间生活在农村,而保险公司提供的职业分类种类有1296种,王某甲并不能够正确理解全部分类。作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减轻其保险人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向方某、王某乙、王某丙支付保险金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向方某、王某乙和王某丙支付15万元,目前履行款已经兑现完毕。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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