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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公司法人犯拒执罪 法定代表人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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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略 黄傲杰  发布时间:2018-07-03 09:46:45 打印 字号: | |
  单位、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种“老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绝不可能高枕无忧。日前,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蒋某、吴某诉陕西某陶瓷公司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自诉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判罚人民币7万元,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陕西某陶瓷公司是一家陶瓷生产、销售企业,被告人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自诉人蒋某、吴某与该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由该公司清偿所欠货款6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但该公司拒不履行。2018年1月,两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临湘法院向该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但其既未偿还货款,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某银行和某农村信用社偿还商业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万余元。2018年4月,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与自诉人蒋某、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陕西某陶瓷公司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又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在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陕西某陶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执行义务,取得了自诉人蒋某、吴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单位和个人一样,都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体。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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