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从被告王某处承租了平江县二间铺面,同时双方签订了《租用房屋铺面协议》,该份协议约定:“1、租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每年租金10000元;……4、如政府征收拆除,甲方不负任何一切经济责任,乙方自行搬走所有自己物品,保留原有建设物及现有形状……”签订协议后,原告李某依照协议交付租金至2018年2月,此后因该铺面被政府征收,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导致该租赁合同无法继承履行,故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补偿款40000元、停业费7392元、搬迁费4000元。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包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某将铺面出租给原告李某使用,双方自愿签订了《租用房屋铺面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租赁铺面过程中,遇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该租赁合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因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的装修补偿损失款、停业费及搬迁费用,原、被告自愿签订了《租用房屋铺面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如政府征收拆除,租赁方不负任何一切经济责任,承租方自行搬走所有自己物品,保留原有建设物及现有形状”,双方对该条的明确约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诉争铺面可能存在征收的问题是存在预见性的,故对原告的上述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物遇政府政策性征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双方对于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过错,且原、被告对该事项有约可循,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