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车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车主私刻车架号致车辆无法过户,法院判决其返还购车款。
该案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某购买沈某所有的货车一辆,购车款20万元。2017年3月20日,黄某依约将20万购车款汇入沈某指定账户,3天后双方同去长沙市开福区车辆登记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该车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就购车款返还问题协商未果,黄某遂将沈某诉至法院。经查,沈某的货车于2017年1月发生了交通事故,致车辆大梁钢板受损,沈某在未经车管所处理情况下擅自更换了钢板,并在新钢板上拓印了原有车架号。车管所工作人员在为货车办理过户时,发现车架号系后期拓印,已无法确认其真实的车架号,故无法为该车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沈某作为出卖人应在收到购车款后按照约定向黄某交付货车,并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因沈某自身原因致使车辆无法过户,合同履行不能,沈某应当返还黄某构成款20万元。
法官温馨提示:车架号犹如人的指纹,具有唯一识别性,如果车架号的钢板损坏,车主切不可自行切割带车架号的钢板,亦不可私自进行拓印,必须保存车辆的受损模样,直接去车管所进行认证,否则,车辆将产生交易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