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日,湖南省平江县某KTV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多名男子酒后因一言不合产生争执,进而发生斗殴。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对涉案的四名男青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实行,其中贺某、杨某、单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单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0月3日晚上,童某某(系未成年,另案处理)与朋友在平江县某KTV内唱歌,期间童某某的女友主动找被害人丁某、王某、余某所在包房的人喝酒。童某某叫其女友离开,其女友说要将酒喝完再走。童某某就威胁被害人所在包房内的人必须将酒喝完,否则不让走,被害人一方与童某某因此发生争吵。童某某以对方要打人为由将贺某叫了过来。贺某在现场附近碰到单甲、杨某、单乙、李某(追诉在逃)等人,便纠集他们一起去打对方。单甲一伙来到KTV楼下,在童某某的指引下将正准备离开的丁某绕住,单乙用拳头将丁某的牙齿打伤,被告人杨某持啤酒瓶摔在丁某脚前,并用脚踢打丁某,其他人见状一起对丁某拳打脚踢。单乙则带其他人到楼上包房找对方同伴的麻烦,在走廊处遇到被害人余某,单乙怀疑余某是对方的同伴,便朝余某头部打了两拳,然后离开。单乙发现被害人一伙已离开包房后又下楼,并在过道处拿了一只啤酒瓶在手上,在KTV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后,便持啤酒瓶朝王某脸上敲打,质问对方。王某提出其堂兄与单乙认识后,单乙便住手了。此时,童某又向同伙指认王某就是扬言要打他的人,单甲便冲上去朝王某后脑打了一拳,杨某也冲上去一拳将王某打倒在地,并伙同其他人一起对王某进行脚踢。在旁人的劝解下,童某一伙人才住手。后经岳阳市汉昌司法所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童某等人已赔偿三被害人,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杨某、单甲、单乙等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贺某接了童某的电话后,告之单甲、杨某等人赶过去打架,对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杨某、单甲、单乙得知后积极参与殴打,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单乙在殴打王某的过程中被劝后及时住手,情节比贺某、杨某稍轻。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在20-30岁之间,正值血气方刚的年纪,三五朋友在外喝酒聚会,因一语不合发生争吵,进而发生群体斗殴的事件。这类案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屡见不鲜,因一时冲动酿成大祸,最后的代价是不得不面临民事赔偿和刑法追究,实在是冲动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