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老太张某在田间脱粒收割的菜籽因绊到菜籽梗桩,部分身体卷入停在田间脱粒菜籽的收割机中,致身体受伤。近日,华容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收割机车主孙某赔偿张某3万余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2017年5月18日11时许,付某驾驶收割机停在张某责任田脱粒菜籽,张某在一旁抱菜籽梗扔入收割机。因脚绊到菜籽梗桩导致身体不稳,张某部分身体卷入收割机中,致使身体受伤。张某受伤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收割机的所有人为孙某,付某为孙某聘请驾驶员,付某无驾驶收割机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中,孙某聘请无收割机驾驶资质的付某,付某驾驶收割机停在张某责任田后,收割机处静止状态,剪割机、脱粒机处于工作状态。张某脱粒菜籽时,忽视自身安全绊到田里菜籽梗桩导致身体卷入收割机后身体受伤。在整个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虽张某不能证明付某在操作收割机脱粒的过程中,存在操作过失的情况,但付某属无资质操作,并在操作收割机之前没有向张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张某在明知向收割机内扔菜籽梗有安全风险,而仍不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在扔菜籽梗到收割机的过程中,因自己不小心脚绊到菜籽梗桩导致身体卷入收割机中而致伤,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综合上述案件成因分析,法院酌定由张某和付某承担同等责任较为适宜。因付某是孙某聘请人员,且事故发生时收割机处于静止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付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孙某担责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