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的财产部分时,释法明理,耐心化解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
被申请人姜某于2016年11月经人介绍与申请人彭某相识,2017年2月24日在岳阳市云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前,申请人按习俗给付被申请人彩礼6000元,并花费24600元为被申请人购置了金手镯1个、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因双方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彭某诉至法院离婚的申请被批准,并要姜某退还彩礼6000元和相关金器。
由于姜某一直未退还彩礼,2018年2月20日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姜某父亲则认为男方提出离婚,应该赔偿女方的精神损失费,哪还有退还彩礼的说法,坚决不退还彩礼。
执行法官了解到这样情况,及时取得远在浙江打工姜某的联系,经过多轮的法律教育和法律的威慑,姜某答应回老家了解此事。随后,法院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姜某当场带来了金器并返还给了彭某,但是在外打工6000元实在拿不出,希望彭某可以放弃这部分执行请求。
经过执行法官背对背做工作,双方终于各退一步,对6000元达成协议,由姜敏一次性支付彭某4000元钱。一场退还彩礼的执行案件就此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