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审判研讨
(汨罗)公司实际负责人打工资欠条后,当事人应如何主张债权?
分享到:
作者:舒畅  发布时间:2018-07-16 09:10: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曾某自2016年起在当地某公司上班,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为刘某。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曾某多次催讨,刘某出具了欠条,承认欠到曾某工资款。后刘某一直未支付欠款,曾某遂将公司和刘某一起告上法院。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出现了不同观点。

  【分歧】

  观点一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曾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观点二认为,刘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欠条,是对债务的主动承担,应当由刘某承担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经查实,曾某在某公司上班,负责专项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受公司管理。故曾某与公司应当成立民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有义务向曾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三、经查明,刘某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其向曾某出具的欠条上明确写明是欠工资款,而非个人债务,故刘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是职务行为。曾某原知刘某系公司实际管理人情况下,有理由相信其出具工资欠条是代表公司出具的,这属于民事代理,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最终,该案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判决该公司支付曾某工资款。

  【法官说法】

  一、在一般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劳动者都应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对自身权利的保障,也方便日后产生纠纷时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与自然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自然人,但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还是公司,而非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如果遇到类似拖欠工资款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在工资欠条上盖上公司公章,以利于日后的维权。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