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的真的是最后一次,以后再也不偷了!”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敖某某盗窃案时,面对法律的制裁,被告人敖某某站在被告席上认罪悔罪,庭审结束被法警押回监所路上,仍念叨着这句话。
2018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万汇中心比一比超市前面的地坪里,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撬开并偷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徐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某的女儿退赔了被害人徐某某摩托被盗损失。据敖某某交代,他看到该摩托便心存侥幸忍不住下手,盗得摩托后提心吊胆马上骑到外地销赃1000余元,谁知道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连累工作不久的女儿帮其赔偿。
1970年出生的敖某某看起来老实本分,第一次犯盗窃罪是2001年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后2009年、2012年、 2014年、2016年又先后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但只要触犯刑律,必定法网难逃,算上这次已是“六进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