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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宅基地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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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雪情  发布时间:2018-07-18 17:43:30 打印 字号: | |
  买地建房本是喜事,谁知却惹上官司。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东山法庭审结了一起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案。

  包某欲在其父户籍地华容县某村购买一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2017年8月,通过朋友提供信息,包某得知户籍早已迁出该村的廖某在该村有一块闲置的宅基地。包某与廖某取得联系,双方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并交付了10000元购地款。2018年年初,包某到国土所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国土所以双方宅基地买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未予办理。因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某将廖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廖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廖某返还10000元宅基地购买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包某、廖某户籍均不在宅基地所在村落,无权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属于村集体。现廖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包某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包某、廖某签订的宅基地使权买卖合同无效,廖某返还包某10000元宅基地购买款。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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