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后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并生下女儿,张某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当时,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与李某商量后前往医院准备进行人工流产,但是经医生检查发现系前置胎盘,张某担心人工流产会影响今后生育,因此最终未进行流产手术,并于2017年7月生下女儿。但是李某坚决不同意张某生下小孩,为此两人分手。女儿出生后体弱多病,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并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成年。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孩与李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后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李某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父母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形下生下原告,原告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其仍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有固定收入,每月实发工资为3560元/月。根据李某的收入情况与负担情况,酌情认定李某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按其月总收入的20%给付,因此,被告每月向其女儿给付抚养费712元/月(3560元/月×20%),支付起算时间自原告起诉之日2018年1月开始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4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自原告出生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生病期间花费的医疗费,被告作为其生父,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原告共花费医疗费用31750.32元,被告应当承担50%,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医疗费15875.16元(31750.32元×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