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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短缺,在外借钱迟迟不还,被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
《三湘都市报》:(云溪)变卖52套查封房,房产公司老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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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30 10:10:29 打印 字号: | |

本报7月29日讯房产公司资金短缺,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或者公司名义在外借钱,却迟迟不还,被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该公司在建商品房60套,没想到其中52套被变卖。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是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他人介绍,该房地产公司及李某在朱某、刘某等人处多次借款。2016年5月,朱某、刘某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该房地产公司共计216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王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转账70万元后,—直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经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偿还王某2147.6万元并支付利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在建商品房中的60套房屋,并作出拍卖上述房屋的执行裁定书。后李某在明知判决、裁定内容的情况下,未经法院许可,为了偿还其他债务,将已被查封房屋中的52套房屋擅自变卖或抵付工程款,造成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财产不能及时兑现的重大损失。

云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500万元,取得其谅解,并与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虢灿 实习生李杏 通讯员李艳袁斯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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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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