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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平江)车祸后出生的孩子获赔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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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31 10:00:19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小女儿系腹中胎儿,起诉时,女儿已经出生,李某将小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并主张赔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近日,平江县法院安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

    2017年2月10日,李某驾驶轿车行至长寿镇名胜村地段时,与邱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李某受伤。事发后,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药费共计30256元。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邱某和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起诉时,李某的被抚养人女儿李某丙,系2017年9月26日出生。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丙尚未出生,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法院认为,被抚养人的范围根据受害人的法定身份关系来确定,且李某丙的出生发生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以内,李某可就该项损失一并主张赔偿,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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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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