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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民诉法第127条中当事人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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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齐辉  发布时间:2018-08-02 08:42:44 打印 字号: | |
  民诉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也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审查错误的一种救济途径。

  该条文中的当事人是谁,即谁有权提起管辖异议?这涉及到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笔者以为,该处的当事人应该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即他们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首先,被告是异议主体。被告作为民事诉讼的相对方,当然的享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民诉法第12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异议。被告享有管辖异议的权利,能充分保护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不廉。

  其次,原告也可以是异议主体。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民诉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答案是肯定的。

  1、案件被移送管辖后,原告可提出异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立案庭把有管辖权的案件错误移送其他法院时,原告可以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该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其异议;

  2、共同诉讼原告可以提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共同原告或其他人申请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原告时,如不动产或者遗产纠纷中,其他追加的原告或者申请的原告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异议。

  最后,第三人也可以是异议主体。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而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他选择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但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这时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其异议。

  总之,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法条的立法本意,准确理解和适用管辖异议制度,才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和公正,保证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和开展。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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