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揣在身上的储蓄卡却在异地被他人取款5.7万。近日,汨罗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样一起银行卡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承担80%的责任,原告熊某承担20%的责任。
2017年7月22日晚11点53分至次日凌晨零点零8分,汨罗市熊某的银行卡被大连等地ATM机和POS机取走了5.7万元。2017年7月23日早上,熊某发现后立即到银行报案,当场将银行卡内余额取出,并于同日上午向派出所报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熊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的储蓄卡在大连取款的时间及她的报案时间判断,可以认定熊某的钱是被人通过伪造的复制卡在异地取走,被告某银行未尽到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导致涉案交易的款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另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对支付密码泄露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仇淼、巢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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