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仇淼
揣在身上的储蓄卡却在异地被他人取款5.7万。汨罗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承担80﹪的责任,原告熊某承担20﹪的责任。
2017年7月22日23:53:11至00:08:59,身在汨罗的熊某放在身上的卡却在大连等地ATM机和POS机有取款操作,被取走共9笔,金额共5.7万元,另扣付费用132元。同时,银行短信通知熊某上述交易情况。次日早上,熊某发现后立即到银行报案,将银行卡内余额取出,并向派出所报案,熊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的储蓄卡在大连取款的时间及她的报案时间判断,可以认定熊某的钱是被人通过伪造的复制卡在异地取走,被告某银行未尽到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导致涉案交易的款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故银行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另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对支付密码泄露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法院酌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银行已依判决支付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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