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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无牌驾驶撞上准驾不符 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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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8-08-14 17:54:45 打印 字号: | |
  持C1驾驶证,却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赔偿?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宣判,判决司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2017年1月2日14时左右,李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上塔市镇往南江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106线南江镇马安村路段从右侧超越前方右转弯由王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时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07天,伤情诊断主要为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足窦横关节开放性脱位等,用去医疗费四万多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与李某均负同等责任。李某的伤情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李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事发后,交警部门多次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李某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货车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十七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持准驾车型为其他车型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原告李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7468元。在交强险赔偿后,原告的损失还有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48960元,由王某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24480元,原告李某自己承担50%的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履行款已全部到位。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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