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法院对一起承包房屋建设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检(承建人)赔偿原告汪某良经济损失12.1万余元,被告李某(发包人)赔偿汪某良经济损失1.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李某计划修建2层自住房屋,并与汪某检签订房屋承建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汪某检。汪某检以每天200元工资雇佣汪某良提供劳务。2017年6月,汪某良在杂屋跳架上拆除模板时,不慎滑倒摔下致伤,汪某良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汪某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汪某检雇请汪某良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汪某良在提供建房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方的汪某检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将自住二层农村房屋承包给汪某检承建,李某作为房屋建设的发包方应当为施工者提供或者敦促承建方为施工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证施工者的安全。被告李某未尽该义务,亦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汪某良作为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汪某良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3万余元。经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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