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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未领证的“妻子”离家出走 丈夫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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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梨  发布时间:2018-08-14 19:39: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华容县一对青年男女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同居,但婚后不久女方便离家出走。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2017年7月,李某与谢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9月,双方依当地习俗订婚,李某先后支付谢某彩礼等共计128400元。2018年2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因谢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婚后不到一月,谢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此后,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到谢某娘家要求返还彩礼,谢某母亲已退还23000元给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李某经媒人介绍与谢某相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谢某及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谢某离家出走,以其行为表示解除婚约关系,致使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乡俗举行婚礼,考虑到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长,筹备婚礼的实际花销及谢某母亲已经返还部分现金等情况,法院酌定由谢某返还李某彩礼100000元。

  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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