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胥某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胥某担任岳阳县鹿角镇某村的党支部书记,经手管理该村征收补偿款280万元,胥某利用职务便利,分批挪用公款人民币共计149万元供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利用担任岳阳县鹿角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经手管理该村征收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49万元供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前,被告人胥某已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并向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为国家基层干部,应以身作则,知法守法,不被利益所诱惑,亦不可心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