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法院对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作出判决,李某被判拘役4个月22天,并处罚金1万元。
李某2016年在临湘市某花炮厂承包生产线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年底,李某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拖欠程某、刘某、王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6.5万元。另查明,2017年,李某拖欠工人工资未付而离开临湘,程某等11人多次找李某讨要工资未果。
2017年4月,临湘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李某支付工资,而李某仍未支付。11月,程某等11人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工资。2018年1月,李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付清。
法院认为,李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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