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今天终于领到了我的伤残赔偿款!谢谢你们”。8月的清晨,平江县法院安定法庭内到处都是忙碌的身影,当事人张某将一面印有“车祸无情致残,法官速裁获赔”的锦旗送到徐法官手中,炎炎夏日,给法官心中带来一丝清凉。
2017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轿车经S30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加义镇东山村路段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由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随后马上往右回道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两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致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24日,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刘某已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张某伤后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149天,2018年5月2日,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至此,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已经造成损失共计234290元。事发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就误工费赔偿标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经张某申请,法院前往其工作地点进行调查,核实了张某在事故发生前系个体户,一直从事大米加工工作的事实,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按照居民其他服务业行业标准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书下达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赔偿款,由此就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