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何某因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7月,易某(已判决)与谢某合作承揽工程,易某为此花去了几万元却没有承揽到工程,建筑公司答应给予易某部分补偿,但需要谢某出面证明,谢某认为有部分开支不明,不愿出面证明,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17年9月7日16时许,易某邀集何某和费某(另案处理)将正在打渔的谢某强行带上他的车,在车上何某和费某对谢某进行了殴打,易某将谢某带至一荒山上,何某和费某继续对谢某进行殴打,并强迫谢某写了两张分别为三万元和五万元的欠条。直至当日19时,三人才让谢某下车离开,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达三小时。经鉴定,谢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易某与谢某达成赔偿协议,谢某谅解了易某、被告人何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取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拘禁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因为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闹特权,耍威风;有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